第一卷 春雪 第七章(第2/5 页)

思想其实并不完善。由苏格拉底始创,经过阿里斯多德时代,成为罗马法的核心思想,在中世纪通过基督教形成严密的体系,又在启蒙时代大为流行,出现盛极一时的自然法时代。虽然今天暂时衰微,但在两千年时代变迁的思想波涛中,每次复兴都披上新装,改头换面。没有任何思想像自然法这样具有坚韧顽强的力量。大概因为自然法保持着欧洲最古老的理性信仰的传统。然而,本多觉得,越是如此坚韧顽强的思想,这二千年里,健康光明的人本思想的阿波罗式力量就越会受到黑暗势力的威胁。

不仅仅是黑暗的势力,光明还受到令人目眩的光亮的威胁,于是一直不断地把比自己更光亮的思想作为洁癖排除掉。包含着黑暗的更强烈的光明难道最终也不能被法制世界所吸收吗?

尽管如此,本多并没有受到十九世纪浪漫派历史法学派以及民俗学的法学派思想的束缚。虽然明治时期的日本需要这种产生于历史主义的国家主义法律学,但是本多反而关注应是法律基础的普遍真理,所以至今他仍然倾心于已经过时的自然法思想。不过,最近他想了解法的普遍性所包含的范畴,如果法能够超越被希腊时代以来的人类观所制约的自然法思想,迈进更加广阔的普遍真理假定存在这种真理的领域,那么法本身就可能完全崩溃。本多喜欢在这样幻想的空间里天马行空地驰骋。

这的确是青年人一种危险的思想。但是,罗马法犹如在空中浮游的几何学式的建筑物,将它的影子清晰地投射在明亮的地面上。当他对这个不可动摇地站立在现在自己所学的近代实定法背后的身影感到厌倦时,偶尔想从明治时期的日本如此忠实的继承法的压迫中摆脱出来,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广阔的古老法制世界也是很自然的。

从丸善书店送来的书籍中,有一本L·德隆肖翻译的《摩奴法典》的法译本,似乎可以正确回答本多的疑问。

摩奴法典约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陆续编成,是印度古代法典的集大成,在印度教徒中至今仍然保持着法律的效力。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形成一个包括宗族、习俗、道德、法在内的庞大体系,从宇宙起源直至盗窃罪、遗产继承的规定,详细之极。这个亚洲的浑沌世界与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学那种以井然有序的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观照所构筑的体系实际上形成鲜明的对照。

但是,正如罗马法对诉讼权的规定是基于反近代权利概念的思想,即主张没有权利救济的地方就没有诉讼权。同样,《摩奴法典》也有关于庄严的国王和